| 原文轉載自一封電郵
突然向大家發EMAIL,有點唐突,但此事件我認為大家都有需要知道。 就在最近,我發現僱傭條例對僱員的保障一直都被大家忽略了,舉一個簡單的例子: 2009年4月4日 清明節 為 法定假日,但適逢星期六,大家當時都下意識地接受事實,無故賠了一天的假期。 但原來僱傭條例對此情況有清楚規定,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,公司是需要給員工補假的。
不過,我亦明白鑑於大家仍然為在職員工,於勞資關係方面的處理會比較謹慎,但我相信,只要有道理,不妨勇敢的說出來,爭取合理的權益。 以下為此問題的詳細資料: 『(4) 凡─ (a) 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,或如屬青年僱員,該假日適逢憑藉《僱用青年(工業)規例》(第57章,附屬法例C)不准在工業經營中僱用該僱員的日期,則該僱員須獲給予的假日是該日的翌日,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、另定假日、代替假日或休息日;或 (由2001年第7號第9條修訂) 』
再以 2009年4月4日為例,該日為 清明節 (法定假日) ,亦適逢合約列明的休息日 (星期六),因此,公司需要給員工補償一天的假期。 而即將來臨的 中秋節翌日 (法定假日),亦適逢合約列明的休息日 (2009年10月3日,星期六),所以,本次行動並非只針對過往的補償,亦與各位未來的權益有關。 為了確保對以上條例的理解沒有出錯,本人已經咨詢了多方面的法律意見,包括: - 經 葵青區議員 羅競成 轉介,由民建聯的僱傭條例專家回答,確定以上資料的正確性。 - 經 勞工處 24小時熱線 2717 1771 專人解答,確定以上資料的正確性。 - 親身前往勞工處,咨詢勞工處主任,亦得到肯定的回覆。
因此,本人相信要求公司為「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」補假是絕對合理,而且有充份的法例支持,但很可惜,本人向公司的HR反映意見後, Nxxxxxe (Head of Human Resources) 以極不耐煩的語氣說「冇得補」,斷言「已經問過勞工處」,跟本人從勞工處所得資料完全不同,為了公平起見,本人已經往勞工處落案,並要求召開調解會議,希望得知法例的真相。 到今天,為本人最後一天的工作日,HR 竟然要求我簽署一份文件,聲明 "We reserved the right to treat public holidays as no paid leave if staff refuses to accept they are substitutes of statutory holidays if neccessary." 我身在 HR 房間,並要求拿走正本,待簽好後再交回,但 Nxxxxxe 竟然從隔鄰的房間大叫過來說「唔得!」。此時我已經明白,他們的用意很明顯,理虧了就希望用其他方法阻止我繼續追討應得的權益。 堂堂誇國大公司,竟然打算用旁門左道的方法來誤導我這樣一個小職員,真的很不可思議。 此問題切身權益攸關,希望各同事能關注一下,有相關資料的話請提出來,向公司表達明確的意見 (或可跟本人聯絡 : xxx@xxx.com),本人並在此呼籲各同事,簽署任何文件前,一定要詳細閱讀所有內容,以免誤入圈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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